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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来源:赣州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14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现将《赣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军政〔2021〕247号)、《江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赣政〔2022〕302号)的有关规定,本着优先服务驻市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就学的原则,结合我市双拥创建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

第三条  军人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和中小学,免交国家和地方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学校对寄宿学生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在公办高级中学以上接受学历教育期间,学校免收学费,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上的帮助,优先享受奖(助)学金和贷款。

第四条  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入地方幼儿园,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就近就便统筹安排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市双拥办、赣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教育局认定并出具的证明函件,优先接收现役军人子女入园入托。

(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驻海岛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军级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安排入相应地方公办或民办幼儿园就读。

第五条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军人子女入地方中小学,可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就近就便安排公办中小学就读;民办中小学要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市双拥办、赣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教育局认定并出具的证明函件,优先接收现役军人子女入校就读。

(二)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驻海岛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军级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就近优先安排公办或民办中小学就读。

(三)军人子女入小学、初级中学,由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予以身份认定并出具证明,每年4月15日前报市双拥办汇总,并在部队内部公示,通过公示确定其军人子女资格。5月15日前市双拥办会同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市教育局进行核定,形成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年度计划。

第六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

(一)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所填报学校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二)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军队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军人的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军级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可以按照所填报学校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录取。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驻海岛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军级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和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可以到其父母原户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就近优先安排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四)军人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借读的,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军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意愿,就近就便安排普通高级中学就读。

(五)军队团以上单位可设立奖(助)学金,资助奖励普通高级中学在读军人子女。

(六)上述规定之外军人子女参加中考的,降低15分录取。

(七)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持军人所在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认定的教育优待资格审查表,携带相关材料,于每年5月15日前报军分区政治工作处汇总,并在部队内部公示,通过公示确定其军人子女资格。6月15日前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会同市教育局、市双拥办进行审核,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优待名单、类别和优待幅度,报省教育厅和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备案。

第七条  军人子女需要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任选中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  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优惠政策,执行《江西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实施细则》(赣政〔2022〕302号)相关政策:

(一)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经征求本人意见,由省教育考试院协调符合有关投档要求的高等学校调剂录用,有关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二)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

(三)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驻海岛部队,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的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被军级以上单位表彰、在执行抗洪抢险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受到省级以上表彰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在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四)在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完成规定学业且成绩合格的军人子女,可以直接参加省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符合相关录取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升入本科阶段学习。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省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赣组发〔2012〕21号等文件精神,把落实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必备条件,纳入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党委第一书记、武委会主任年度述职的重要内容,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保证军人子女教育各项优待政策规定的落实。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教育需求,按照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协调有关幼儿园、学校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

第十条  军队文职人员子女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赣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政联〔2013〕1号)同时废止,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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