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公路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普通国省道政务信息的知情权,规范全市公路系统信息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在其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各局属单位、机关各科室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以及“谁制定、谁审核,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所发布或获取的政府信息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时效性强或与突发性事件有关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获得或者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及时调整更新,更新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第六条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要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对方确认后方可发布;沟通协调不了的,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或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公开内容
第十条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单位概况、机构职能、领导分工;
2.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普通国省道路网总体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
4.影响公众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5.重大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的条件、程序和中标的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6.机构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办事程序等情况;
7.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8.行政机关的年度工作目标及其执行情况;
9.行政机关负责人人事任免情况;
10.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11.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况。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除此之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本规定以外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三章公开方式
第十二条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设立统一的政府综合门户网站;
(二)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三)在主要办公地点等地设立政府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定期召开政府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四章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发文时应明确文件是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并按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程序逐级审批后办理。
第十四条对确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自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传至政府信息平台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向其公开其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收到书面公开申请后,应立即进行登记、编号。以口头申请的,应当场记录并编号。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时间。
第十七条应在自接到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
第十八条依申请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证明或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条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二)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举报;不服公开、部分公开或不公开处理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或请求赔偿。
第二十二条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府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